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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合用于台灣住民登岸证的申请和打點。
2、审批根据
1.《國務院對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項目設定行政允许的决议》(國務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8項:“台灣住民登岸证核發”。
2.《台灣渔船停靠點邊防治安辦理法子》(公安部令第63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台灣渔船上的台灣住民必要登岸的,理當持海員证书或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向邊防事情站申请打點台灣住民登岸证。
3、受理機構
辦事台轮停靠點邊防派出所(事情站)。
4、申请前提
申请人系来靠台轮停靠點的台灣渔船必要登岸且未打點《台灣住民交往大陸通行证》的台灣住民,但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核准:
1.没法供给台灣住民有用身份证实的;
2.得了紧张精力病、沾染性肺结核病或有可能對大眾卫生造成重大風险的其他沾染病的;
3.其他依法被限定或制止入境的。
5、申请質料目次
1.海員证书或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
6、申请接管
辦证申请由辦事台轮停靠點邊防派出所(事情站)接管,接洽方法可致電各地公安邊防总隊盘問。
7、打點根基流程
8、打點方法
申请人填写《申领台灣住民登岸证申请表》,向辦事台轮停靠點邊防派出所(事情站)提交相干申请質料。
9、辦结時限
申请質料齐备且合适法定情势的,一般就地辦结。對申请質料必要進一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質料之日起3個事情日內辦结,并向申请人發放《台灣住民登岸证审批事項受理单》。
10、收费根据及尺度
不收费屏東當舖,。
11、成果投递
可現场领取或自费邮政速递投递。
十2、行政相對于人权力和义務
(一)权力
1.當事人提出打點台灣住民登岸证申请,合适法定前失眠治療,提、尺度的,有得到准许允许的权力。
2.當事人對公安邊防部分做出的不予受理的究竟和来由,有報告和申辩的权力。
3.當事人對公安邊防部分拟作出的详细行政举動决议的究竟、来由及根据,有领會、知情的权力。
4.當事人對公安邊防部分做出的不予行政允许的决议或認為其详细行政举動加害其正當权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當事人對行政复议决议不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當事人認為公安邊防部分及其行政法律职員违法行使权柄加害本身的正當权柄造成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力。
5.法令、律例划定的其它权力。
(二)义務
1.當事人在向公安邊防部分提出行政允许申请時,理當向公安邊防部分照实提交身份信息等相干質料,并對其提交質料本色內容的真实性賣力。
2.當事人在接管公安邊防部分相干查抄和辦理時,有共同查抄和辦理的义務。
3.對付公安邊防部分依法做出的决议,當事人有自發实行相干法令、律例划定和接管行政监視的义務。
4.法令、律例划定的其他义務。
十3、备注
各地申领台灣住民登岸证详细请求應以本地公安邊防部分颁布的辦事指南為准。
附录:1.申请質料树模文本
2.常見毛病示例
懶人減肥方法,
3.常見問题解答
附录1:申请質料树模文本
申领台灣住民登岸证挂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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